试述民事诉讼中的诉权理论。(中国人民大学2004年考研真题)

admin2016-05-05  27

问题 试述民事诉讼中的诉权理论。(中国人民大学2004年考研真题)

选项

答案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一般坚持诉权的二元论的观点,认为诉权应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一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两者共同构成完整的诉权。 (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其外延表现为原告的起诉权和被告的反诉权。这种意义上的诉权,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行使。当事人有无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范围内的事项。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法院就应当受理;无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法院就不应当受理或者告知其到其他机关申请解决。当然,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作为当事人发动诉讼程序的权利,它不仅仅局限于起诉权和反诉权,还应当包括上诉权和申请再审权,这是起诉权和反诉权自然的延伸,是由我国的法院审级和审判监督制度所决定的。 (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强制实现其民事权益的权利,其外延表现为其期待胜诉权(即请求权)。所谓期待胜诉权,是指其权利内容不具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将来能否实现须依有无一定事实而定的关于希望获得有利判决的权利。这种意义上的诉权,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时起就为权利主体所享有,但只有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时,才能行使。原告在提起诉讼或者被告在提起反诉时,就在行使其期待胜诉权。一旦法院受理,其权利本身也就得到了实现,至于其所期待的内容能否得以实现将取决于法院审理情况。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否应包含申请执行权。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要求保护和强制实现民事权益的权利的角度来看,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应当包括申请执行权,期待胜诉权还不足以构成实体意义诉权的全部内容。当然,由于民事权益的私法特性和判决的不同内容,强制执行并非保护民事权益的必经阶段,申请执行权作为诉权也并非体现于每一个具体案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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