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萍在外县任教,准备在原籍某县城关镇修建几间房。经申请,当地镇政府出让给他半亩国有土地。2010年春,王萍出资5。00元委托其弟弟王刚在所受让的国有土地上建房3间。同年5月,房屋建好后,本案原告杜某、李某夫妇见无人居住,愿以1,7。00元高价买下这3间房。

admin2013-08-13  29

问题 王萍在外县任教,准备在原籍某县城关镇修建几间房。经申请,当地镇政府出让给他半亩国有土地。2010年春,王萍出资5。00元委托其弟弟王刚在所受让的国有土地上建房3间。同年5月,房屋建好后,本案原告杜某、李某夫妇见无人居住,愿以1,7。00元高价买下这3间房。王刚见有利可图,便背着其姐,私下同杜某、李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此3间房以17000元价格卖给杜某、李某夫妇,买卖成立后,不得反悔,如果出了问题,由王刚负责。同年8月,原告夫妇搬入此房居住,安装了水管,建了厕所,一间房搞了棚楼,安了两副门扇
王萍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如何?法院应如何:处理该项房屋买卖纠纷?

选项

答案王萍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她的所有权,即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物主张全部所有权,属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法院处理结果: 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不生效,房屋应退还给第三人即所有人;被告退还房款及利息给原告;被告赔偿原告占有、使用期间因进行添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王萍对原告添附行为增加的房屋价值予以适当补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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