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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陈某于1999年7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的哪项行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
陈某于1999年7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的哪项行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
admin
2009-02-15
25
问题
陈某于1999年7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的哪项行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
选项
A、离开本县到另一县赶场贩卖产品,2日内返回
B、在传讯的时候因交通堵塞未能及时到案
C、与本案其他人商议对策
D、威胁证人,不许其出庭作证
答案
2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因此,本题中陈某的A、CD项行为均违反规定,只有B项中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 B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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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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