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合同法上的抗辩权。[首师大2009年研]

admin2022-09-19  27

问题 试论合同法上的抗辩权。[首师大2009年研]

选项

答案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权利。其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之权。 (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①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有: a.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b.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c.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义务; d.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如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部分履行等。 ②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否需要明示,应区分情况而定: a.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拒绝履行需要明示。 b.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 c.在先履行一方构成不能履行、履行瑕疵但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③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若先履行抗辩权行使,可使履行一方中止履行,且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更违约状态后,后履行一方丧失先履行抗辩权,应当承担债务履行责任。 (3)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权利。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LH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