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5日,B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信,举报A市某电线电缆厂自2008年5月1日起到B市设立临时销售点,销售本厂生产的产品,取得大量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接到举报后,B市国税稽查局决定立案调查。2009年4月1日,由市国税局稽查局三名稽查人员和

admin2013-06-10  27

问题 2009年3月25日,B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信,举报A市某电线电缆厂自2008年5月1日起到B市设立临时销售点,销售本厂生产的产品,取得大量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接到举报后,B市国税稽查局决定立案调查。2009年4月1日,由市国税局稽查局三名稽查人员和两名在税务机关协助清理欠税工作的法院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对销售点进行税务稽查。检查发现该销售点未在B市办理任何有关税务登记的手续,自2008年7月1日起,由刘某承包经营,销售点未将有关承包经营的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因销售点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检查组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确定该销售点的应纳税额为50000元,并认为该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查封了销售点负责人刘某在B市购买的普通住房,因刘某在B市别无住所,检查组允许刘某暂时居住被查封的住房。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结合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措施是否存在不当之处?

选项

答案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不当之处:本案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但是办案中税务机关对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不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付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本案中,刘某只有一处住房并且是普通住房,显然不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执行范围。税务机关查收刘某的住房,属于执法不当。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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