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某县农民,到北京打工,与乙结婚。一日丁持某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甲与丙的结婚证找到乙,致使甲、乙夫妻两人感情破裂。后经查,原来甲在京工作期间,丁假冒甲的名义向某县政府申领了结婚证。甲要求县政府撤销该结婚证遭拒绝。对县政府的拒绝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dmin2016-01-15  24

问题 甲是某县农民,到北京打工,与乙结婚。一日丁持某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甲与丙的结婚证找到乙,致使甲、乙夫妻两人感情破裂。后经查,原来甲在京工作期间,丁假冒甲的名义向某县政府申领了结婚证。甲要求县政府撤销该结婚证遭拒绝。对县政府的拒绝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因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明确列举的行政行为,因此不具可诉性
B、虽与行政许可有关,但既不是“拒绝颁发许可证”也不是“不予答复”,因此不具可诉性
C、因为结婚证书并不属于“许可证、执照”的范围,因此该行为不具可诉性
D、属于“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答案D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12条进行了列举性的规定,这种列举性规定不是对第2条的规定的限制,而是作出一种示范性的规定。第12条作出了兜底性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所以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仅限于第12条第1款前11项的列举。本题中县政府颁发结婚证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合法权益,因此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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