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居住于该市阳光小区,阳光小区由阳光物业管理公司(独立的经济实体)管理。2013年4月23日王某在小区内设置的健身器材上锻炼,锻炼之际,由于健身器材突然折断,李某从健身器材上摔下,造成骨折。李某诉求被告阳光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上级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公司赔

admin2014-09-10  24

问题 原告李某居住于该市阳光小区,阳光小区由阳光物业管理公司(独立的经济实体)管理。2013年4月23日王某在小区内设置的健身器材上锻炼,锻炼之际,由于健身器材突然折断,李某从健身器材上摔下,造成骨折。李某诉求被告阳光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上级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用和其他损失。被告阳光物业管理公司辩称,在小区安装健身器材是为了鼓励小区居民锻炼身体,并且在安装前进行了质量检测,原告从上面摔下来是由于自己的过错,而不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过错。人民法院经查发现,该批健身器材确实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请问:(1)该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2)法院应如何判决?

选项

答案(1)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管理服务业务。阳光物业管理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应独立承担责任。所以该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2)法院应判决阳光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李某的医疗费用和其他损失。因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有义务对小区内的服务建筑及其设备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害,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依法赔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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