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民事诉讼案件法院不可以按撤诉处理?(2004—卷三—77,多)

admin2014-02-25  22

问题 下列哪些民事诉讼案件法院不可以按撤诉处理?(2004—卷三—77,多)

选项 A、王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开庭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B、韩律师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C、张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D、李某是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按撤诉处理与缺席判决的规定。   
(1)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消极、怠慢行为,《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9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因此,A项可按撤诉处理,不选。
(2)对于原告委托代理人的消极、怠慢行为,无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因为有的案件中委托代理人不到庭,而原告自己到庭,在此种情形下,法院按撤诉处理显然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合情理,B项属于不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应选。   
(3)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消极、怠慢行为,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所以,C项情形的处理方式是缺席判决而不是按撤诉处理,应选。   
(4)对于法定代理人的消极、怠慢行为,《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缺席判决。所以,D项情形应该按缺席判决处理,不可以按撤诉处理,应选。本题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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