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下列哪些民事诉讼案件法院不可以按撤诉处理?(2004—卷三—77,多)
下列哪些民事诉讼案件法院不可以按撤诉处理?(2004—卷三—77,多)
admin
2014-02-25
21
问题
下列哪些民事诉讼案件法院不可以按撤诉处理?(2004—卷三—77,多)
选项
A、王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开庭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B、韩律师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C、张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D、李某是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答案
B,C,D
解析
本题考查按撤诉处理与缺席判决的规定。
(1)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消极、怠慢行为,《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9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因此,A项可按撤诉处理,不选。
(2)对于原告委托代理人的消极、怠慢行为,无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因为有的案件中委托代理人不到庭,而原告自己到庭,在此种情形下,法院按撤诉处理显然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合情理,B项属于不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应选。
(3)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消极、怠慢行为,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所以,C项情形的处理方式是缺席判决而不是按撤诉处理,应选。
(4)对于法定代理人的消极、怠慢行为,《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缺席判决。所以,D项情形应该按缺席判决处理,不可以按撤诉处理,应选。本题答案为B、C、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GO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下列哪些案件不属于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杨松与王君于2002年1月结婚,二人订立的婚前以及婚后财产的归属协议约定:婚前个人财产以及结婚后双方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002年5月,杨松借李云2万元外出做生意,后来亏损无法偿还。以下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有:
大同的甲与北京的乙签订买卖合同。甲供应给乙300吨煤炭,于是2000年12月1日全部交清,以应对12月1日至12月15日的供暖高峰时段用煤,交货地点在乙方所在地,2001年5月1日乙付清全部款项3万元。双方同时约定了定金条款,乙向甲交付定金5000元,乙当
甲驾驶私家车将乙撞伤,乙向H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医疗费用3000元,同时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乙向法院申请撤诉,但甲对撤诉提出异,议,法院对其异议的处理是:
在一次关于简易程序的课堂讨论中,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甲、乙两公司于2003年6月15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100台电动缝纫机,货到一星期内付款。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当即进行子调试,发现大部分机子都存在运行不畅的毛病,因缺乏经验,甲公司认为这是新机器的缘故,未向乙公司反映,并于6月21日交
下列仲裁协议有效的是:
下列各情形中,不能对公司适用人格否认制度来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是()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万元,其后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乙公司分立为戊、己两公司,根据上述情况,如因货款追索发生争议,债权人向债务人追索货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公司提起诉讼时,可以选择的法院有:在案件的一审过程中,关于本案的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随机试题
乌梅丸主治何种厥逆
下列哪些证候不是蛔厥证的症状
颈部淋巴结肿大,疑为癌肿转移时,应首先考虑的是
女,34岁,1-0-3-1,体健,近2年经期腹痛并有日渐加重趋势。妇检:左侧附件可及6cm×7cm之囊性肿块,张力高,推之不动,有粘连感,追问病史,1年前肿块直径仅4cm。考虑此肿块最可能为下列何种疾病
土炒山药麸炒白术
计算机系统内的系统总线是:
立井井筒施工时,要求安全梯的电动稳车能力不得小于5t,除此之外,还应设置应急设施,以备断电时用以提升井下人员,下列()可以作为应急设施。
被誉为“印度明珠”的是印度著名建筑()。
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
简述行为人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及其处理原则。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