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 )。

admin2014-01-25  53

问题 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    )。

选项 A、2010年6月30日之前
B、2010年12月31日之前
C、2011年6月30日之前
D、2011年12月31日之前

答案A

解析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箅。在奉题中,租金到期日为2009年630日,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无中断事由),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6月30日-2010年6月30日。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DGo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