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男23岁),李(女19岁),为达到结婚目的,李在篡改了户口本并制作了假身份证后在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三年后王与李的感情不和,李要离婚王不同意,于是李诉至法院主张王李结婚时李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婚姻无效,请求法院予以确认。 若在婚姻存续期间,李以个人

admin2017-06-16  36

问题 王(男23岁),李(女19岁),为达到结婚目的,李在篡改了户口本并制作了假身份证后在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三年后王与李的感情不和,李要离婚王不同意,于是李诉至法院主张王李结婚时李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婚姻无效,请求法院予以确认。
若在婚姻存续期间,李以个人名义出资了一个合伙企业,出资额为5万元,离婚时王李协商后,李愿意将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部分转让给王。下列处理方法,恰当的是(     )。

选项 A、若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王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B、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C、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李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D、若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李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王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答案A,B,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故选ABC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Cru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