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08年1月10日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5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汇票方式结算。2008年2月1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发出货物,乙公司于2月10日签发了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2008年3月5日,甲公司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汇

admin2014-05-31  48

问题 甲公司于2008年1月10日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5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汇票方式结算。2008年2月1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发出货物,乙公司于2月10日签发了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2008年3月5日,甲公司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汇票并于当日获得承兑。3月10日,甲公司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3月20日,丁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3月30日,戊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己公司。2008年4月10日,持票人己公司向丙银行提示付款,丙银行以“戊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己公司于4月12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20日向戊公司、丁公司、甲公司、乙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5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510万元。其后,戊公司以己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已丧失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丁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甲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乙公司以己公司应当首先向戊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丙银行在3月5日对该汇票进行承兑时,其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哪些?
(3)戊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4)丁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5)甲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6)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7)假设己公司于4月20日才向丙银行提示付款,如丙银行拒绝付款,其能否向戊公司行使追索权?丙银行的票据责任能否免除?为什么?

选项

答案(1)丙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日期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背书日期如未记载,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丙银行在进行承兑时,其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承兑文句、承兑人签章和承兑日期。 (3)戊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如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4)丁公司的主张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背面)上记载“不得背书”字样,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5)甲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追索金额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6)乙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7)①己公司不能向戊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4月5日,持票人应在4月15日之前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②丙银行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经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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