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加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0月发生下列业务: (1)购入食品加工添加剂一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00元,税款1700元。 (2)从农民手中收购大豆一批,税务机关规定的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款15000元;支付运输费,取得货物

admin2018-09-25  26

问题 某食品加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0月发生下列业务:
(1)购入食品加工添加剂一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00元,税款1700元。
(2)从农民手中收购大豆一批,税务机关规定的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款15000元;支付运输费,取得货物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500元。
(3)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生产模具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
(4)销售以大豆为原料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取得含税收入45200元;销售淀粉取得含税收入23400元。
(5)购买建材一批用于修缮仓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00元,税款3400。
已知:有关发票均经过认证,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销售食用植物油和提供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1%,收购免税农产品的扣除率为11%。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小题。
该食品加工企业本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15000×11%+500×11%+100000×3%+3400=8105(元)
B、15000×11%+500×11%=1705(元)
C、15000×11%+500×11%+100000×3%+3400×60%=6745(元)
D、15000×11%+100000×3%=4650(元)

答案C

解析 (1)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2)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5000×11%+500×11%+100000×3%+3400×60%=67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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