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中国进行经营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了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查明:甲公司在美国注册登记,并在德国与中国均设有营业所,且甲公司的多数股东是澳大利亚人,则本案中甲公司应以哪国营业所为准?( )

admin2009-03-23  23

问题 甲公司在中国进行经营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了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查明:甲公司在美国注册登记,并在德国与中国均设有营业所,且甲公司的多数股东是澳大利亚人,则本案中甲公司应以哪国营业所为准?(  )

选项 A、美国
B、中国
C、德国
D、澳大利亚

答案2

解析 《民通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甲公司虽然在中国与德国均有营业所,但该争议是在中国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的,因此甲公司设在中国的营业所是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故 B是应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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