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甲、乙、丙、丁4人决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出资2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3万元,丙以劳务出资,经其他3人同意,折价3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 (2)甲、乙、丙、丁按照3:2:3

admin2015-10-10  22

问题 2005年1月,甲、乙、丙、丁4人决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出资2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3万元,丙以劳务出资,经其他3人同意,折价3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
(2)甲、乙、丙、丁按照3:2:3:2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3)合伙协议约定由甲作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但是对外签订合同的标的额不得超过10万元,超过10万元的合同应当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实:
(1)甲因给父亲治病向张某借款10万元,借款已经到期,张某多次向甲索要,但甲每次都说自己除了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之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于是在甲同意下,张某以自己对甲的麓权抵销张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2005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意义和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的标的额为30万元,飞达公司不知道合伙企业对甲的权限限制。其他合伙人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对此合同的效力不予承认。
(3)2005年6月,乙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2005年7月,乙与其他合伙人结算后,撤资退伙。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出资5万元。2005年8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银行就合伙人乙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0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丙、丁、戊和退伙人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乙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是新入伙人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问题:
张某是否可以以自己对甲的债权抵销张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不能抵销。这样会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95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