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者维持了没收决定。李某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卷二—46,单)

admin2014-02-24  52

问题 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者维持了没收决定。李某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卷二—46,单)

选项 A、省公安厅为本案的被告   
B、田某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省公安厅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案C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李某不服某市公安局没收决定,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而省公安厅维持了某市公安局的没收决定,因此某市公安局是被告。故A项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题中,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汽车,因为被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的车予以没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而恰恰是这“走私车”的认定,与田某有内在的利害关系。一方面,如果法院支持某市公安局的认定,李某将因此要求田某承担相应的责任,田某的权利义务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关联;另一方面,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若田某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极有可能无法获得司法救济。一旦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维持,田某将不能再行提起行政诉讼。而李某要求田某承担责任,田某只能充当被告。且须受行政诉讼判决的拘束,不能以所销售汽车不是走私车作为抗辩理由。因此,结合本题的细节,田某可以成为本案的第三人。B项的说法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经过复议后,省公安厅维持了某市公安局的没收决定,而不是改变了某市公安局的没收决定,因此,被告为某市公安局,地域管辖也适用普通规则,被告所在地即某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可知C项正确,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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