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外贸公司5月13日向美国进口商发出电传,发盘供应一批瓷器1800件并列明“牢固木箱包装”。美国进口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并要求用新木箱装运。我方收到复电后立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6月份装船,两周后,美国进口商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木箱

admin2011-01-06  39

问题 我国某外贸公司5月13日向美国进口商发出电传,发盘供应一批瓷器1800件并列明“牢固木箱包装”。美国进口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并要求用新木箱装运。我方收到复电后立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6月份装船,两周后,美国进口商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木箱包装的要求未予以确认,故双方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而我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试分析美国进口商的理由是否成立。

选项

答案在本案例中,美国进口商的主张不成立,其理由如下:(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只接受发盘中的部分内容,或对发盘条件提出实质性的修改,或提出有条件的接受,均不能构成接受,而只能视为还盘。尤其是关于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但是,若受盘人在表示接受时,对发盘内容提出某些非实质性的添加、限制和更改(如要求增加重量单、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或某些单据的份数等),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时间内表示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可构成有效的接受,从而使合同得以成立。在此情况下,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中所提出的某些更改为准。(2)本案例中,美国进口商对发盘表示接受,同时对包装条件作了小的更改,属于对发盘作了非实质性的更改。我方并未对此反对,而是着手备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我方未对非实质性更改提出异议即表示合同已按原发盘内容及接受中的某些修改为交易条件成立。所以美国进口商以我方对其修改包装条件未确认为理由否认合同的成立是不正确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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