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职业资格
关于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关于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dmin
2019-08-23
31
问题
关于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选项
A、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理由,请求给予实施某项芯片发明专利的强制许可
B、可以给予强制许可实施“某型具体产品所涉及的全部的专利”,而不必逐一列明所涉及的专利号
C、除出口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之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D、某公司的某型产品因为采用特殊的专利外观设计大获市场好评、一货难求、价格高昂,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理由,针对该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强制许可请求
答案
A,B,C,D
解析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专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芯片属于半导体技术,根据该规定,仅限于公共利益目的和构成垄断行为提出强制许可,不能以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为由提出强制许可,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一)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
《专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照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对于《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因垄断行为颁布的强制许可,其实施不受“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的限制。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强制许可的专利仅限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能针对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强制许可请求。故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0HCFFFM
本试题收录于:
专利法律知识题库专利代理人分类
0
专利法律知识
专利代理人
相关试题推荐
管理评审的输入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信息________。
产品要求不是由_________规定的。
以下对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确认说法正确的是_________。
某人通过分析得知,影响测量结果的3个独立因素导致的不确定度分量的情况分别如下:(1)第一个分量:u1=10.0;(2)第二个分量:分散区间半宽为17.3,按均匀分布;(3)第三个分量:分散区间宽度为60,正态分布,置信水平P=99.73%。[2006年真题
zH机械制造总厂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其生产的xR牌机械产品进行全国满意度调查,此次顾客满意度专项调查由品牌形象、预期质量、感知质量、感知价值、顾客满意、顾客忠诚等六个结构变量构成测评模型。其调查问卷部分问题如表2.3—1所示。[2006年真题]预期质
质量检验计划可根据企业()等部门相关计划及产品不同情况来编制。
申请与消费资源属于组织活动中的()。
本试卷包含一、文字单印本*试题说明及答题须知*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无效宣告请求书所附的具体意见陈述*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补交对比文件3时所附的书面说明二、附图单印本
试题说明客户A公司遭遇B公司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拟对B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A公司自行研发了相关技术。为此,A公司向你所在的代理机构提供了涉案专利和三份对比文件,以及该公司所研发的技术的交底材料。现委托你所在的专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属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随机试题
商品储存指标有三种口径,其中属于业务部门的是()
检查胃幽门螺杆菌的试验是
上颌骨骨折复位后固定时间约为
肾脏不产生的激素是
单某对先执行2年的有期徒刑应向谁提出赔偿请求?后执行的“2年9个月零25天”应向谁提出赔偿请求?单某对剥夺其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可否提出赔偿请求?
背景资料某施工单位承包的机电安装单项工程办理了中间交接手续,进入联动试运行阶段。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单位组织并实施联动试运行,由设计单位编制试运行方案。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了准备,试运行前进行检查并确认:(1)已编制了试运行方案和操作规程;
一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的组成部分应包括()。
若该药剂师把一份Q样品和一份取自5号瓶子的样品相混合,并对混合产物实施Y测,水明显变蓝了,则结果肯定是______。若取自2号瓶子和3号瓶子的样品混合后没有产生Y测试中出现的蓝色,则下面哪一项是正确的?
根据文意,下列对文中的“足够的力量”的理解,正确的一项是______。下列表述,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______。
下列选项中,不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是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