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为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乙某是其邻居,平时以采药为生。乙某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正好甲某要到上海出差,于是乙某就委托甲某将草药带去卖掉。甲某却将草药带到邻村朋友家。朋友父亲丁某是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甲某将草药卖于他,并表示愿给甲某200元的好处费

admin2013-08-02  30

问题 甲某为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乙某是其邻居,平时以采药为生。乙某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正好甲某要到上海出差,于是乙某就委托甲某将草药带去卖掉。甲某却将草药带到邻村朋友家。朋友父亲丁某是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甲某将草药卖于他,并表示愿给甲某200元的好处费。结果甲某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5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丁某。双方约定,如果事后乙某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价格,丁某就说此草药价格现在已经大跌,在上海也不值钱了。不想此事被正要到丁某家来看病的乙某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不久就告诉了乙某。乙某遂要求甲某和丁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1)甲某将草药卖给丁某且与丁某进行约定的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2)乙某是否有权要求甲某和丁某两人赔偿?为什么?

选项

答案(1)是一种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乙某委托甲某将草药带到上海去卖,而甲某却将草药卖于丁某,这本身就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而且甲某还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让草药,更是直接损害了乙某的利益;甲某在出让草药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丁某给予的好处费,将草药以低价卖给丁某,并相约共同欺骗乙某,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乙某利益的行为。 (2)有权要求甲某和丁某两人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甲某与第三人丁某应对乙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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