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18岁)、乙(14岁)因故将丙打成轻伤。提起公诉后,法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与此同时,丙对甲、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案中以下哪些人员可以不参加法庭审理?

admin2017-03-16  15

问题 甲(18岁)、乙(14岁)因故将丙打成轻伤。提起公诉后,法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与此同时,丙对甲、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案中以下哪些人员可以不参加法庭审理?

选项 A、甲
B、乙
C、丙
D、公诉人

答案B,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据此,公诉人可以不出庭,D项正确。甲已经18岁,对故意伤害(轻伤)要承担刑事责任,作为被告人因此必须出庭,所以A项错误,不能选。而丙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应当参加庭审,所以C项错误。乙只有14岁,依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对故意伤害轻伤不承担刑事责任,乙不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因此可以不出庭,至于乙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庭审,所以B项正确,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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