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在中国国内结婚、后于1983年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王某和刘某,在阿根廷和中国境内都有财产。因为婚姻纠纷在阿根延申请离婚,但由于阿根廷婚姻法当时尚不准离婚,只能于1985年按照该国法律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后来王某仍然留在阿根廷,并加入了阿根廷国籍,而

admin2015-06-30  36

问题 1981年在中国国内结婚、后于1983年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王某和刘某,在阿根廷和中国境内都有财产。因为婚姻纠纷在阿根延申请离婚,但由于阿根廷婚姻法当时尚不准离婚,只能于1985年按照该国法律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后来王某仍然留在阿根廷,并加入了阿根廷国籍,而刘某回到国内。王某后来也回到国内,并与另一中国女子李某结婚。1989年刘某向其原来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王某支付自。1983年至今的生活费××元,并应由被告承担其离婚后每月扶养费××元。
请问:
对于刘某提出的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

选项

答案中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对于刘某提出的离婚请求,应该适用案件受理地法院国的法律,即中国法律来处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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