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的出资为高级笔记本电脑3台。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甲急于使用资金遂将笔记本电脑以较低价格出售与不知情的丁。则该买卖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admin2013-12-28  18

问题 甲、乙、丙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的出资为高级笔记本电脑3台。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甲急于使用资金遂将笔记本电脑以较低价格出售与不知情的丁。则该买卖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选项 A、丁将取得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
B、由于该笔记本所有权已经属于合伙企业,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
C、只有该合伙企业事后予以追认,丁才能取得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
D、该买卖行为有效,因为笔记本电脑虽然是甲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甲,甲有权处分

答案1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合伙人的行为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据此,合伙人的行为视为合伙企业的行为,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故本题中虽然甲无权处分已经作为出资的笔记本电脑,但善意第三人丁仍可取得所有权。故本题A项正确,BC项不正确。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为出资的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已转归合伙企业所有,故本题D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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