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自由大宪章及黄金诏书

admin2016-07-11  58

问题 论述自由大宪章及黄金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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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自由大宪章》是13世纪英王约翰在位时期签订的文件。 背景:约翰王统治时期,丧失了英国在法国的大部分领地,从而加剧了国内的不满情绪,他利用其父建立的有力王权横施压力,以封建习惯法所不允许的方式任意没收附庸的领地,干涉领主法庭的审判权力,从而激起大封建主的愤怒。于是一些大封建主利用社会的普遍不满,在骑士和市民的支持下,策划用武力迫使国王做出让步,于1215年迫使国王签署《自由大宪章》。 内容:宪章对亨利二世以来王权在司法和行政方面的发展进行了清算,规定了大封建主所属封臣之间的财产纠纷应由封建主自己来审理,国王法庭不得干涉;不经教会和封建主的同意,国王不得征收额外的协助金和盾牌钱。 意义:大宪章所确定的法律至上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逐渐被承认为英国立宪政治的基础,至今仍有积极意义。 《黄金诏书》是14世纪神圣罗马帝国卢森堡王朝查理四世所颁布的文件。 背景:德意志皇权衰弱,处于割据分裂状态,霍亨斯陶芬王朝在德意志的统治于1254年告终,其领地也为诸侯瓜分,皇权急剧衰弱。此后20年德国未能选出皇帝,处于大空位时代。随后的哈布斯堡王朝和卢森堡王朝,皇帝也是有名无实,诸侯势力不断发展壮大。1356年,查理四世顺应趋势颁布《黄金诏书》。 内容:诏书规定皇帝由七大选候选举产生,七大选候是德意志最有势力的大封建主,他们是莱茵地区三个大主教区美因斯、特里尔和科伦的大主教以及莱茵的宫廷伯爵、萨克森公爵、勃兰登堡边地候和捷克国王。皇位虚悬时由萨克森公爵和莱茵的宫廷伯爵摄政,教皇不得兼任代理皇帝,诸侯享有的其他一切特权也得到了确认。 意义:黄金诏书标志着德意志分裂割据的合法化,使得诸侯对皇帝和中央集权的胜利,也是德意志封建主推行侵略扩张政策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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