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设备公司与某机械厂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于1998年6月5日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在6月7日立案。被告机械厂在6月15日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理异议认定不成立,于6月25日裁定驳回异议,定于6月30日开庭。在法庭审理中,当事人双方对一书证发生争议

admin2013-12-28  24

问题 某设备公司与某机械厂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于1998年6月5日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在6月7日立案。被告机械厂在6月15日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理异议认定不成立,于6月25日裁定驳回异议,定于6月30日开庭。在法庭审理中,当事人双方对一书证发生争议,要求进行笔迹鉴定,人民法院准许并决定延期审理。经过法定鉴定部门对书证进行鉴定,于7月25日提交鉴定结论。请问依据法定审限计算方法,本案应何日审结?(    )

选项 A、1998年12月7日
B、1999年1月10日
C、1999年1月12日
D、1999年月17日

答案4

解析 本题考《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为6个月;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4条,审限为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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