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甲在任职期间有权单独实施的行为是( )(2013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25题,2013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18题)

admin2018-07-30  34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甲在任职期间有权单独实施的行为是(    )(2013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25题,2013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18题)

选项 A、与A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B、转让合伙企业拥有的一间商铺
C、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D、聘任丁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答案A

解析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B项是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C项是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D项是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都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A项是开展正常业务的行为,可以由甲单独实施,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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