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向乙支付货款签发了商业承兑汇票,此前甲之股东A曾在甲请求代为付款的报告上签字同意,故甲将汇票的付款人记载为A。票据到期前,乙向A提示承兑,A拒绝承兑。乙以甲、A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票据诉讼,请求判令甲和A对支付票据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问:(1)A是

admin2014-12-12  43

问题 甲公司为向乙支付货款签发了商业承兑汇票,此前甲之股东A曾在甲请求代为付款的报告上签字同意,故甲将汇票的付款人记载为A。票据到期前,乙向A提示承兑,A拒绝承兑。乙以甲、A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票据诉讼,请求判令甲和A对支付票据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问:(1)A是否是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当事人?
      (2)A拒绝承兑是否合法?
      (3)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选项

答案(1)汇票关系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为A。故A是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当事人。 (2)合法。虽在汇票出票时,出票已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但汇票承兑与否仍是付款人的自由,付款人无必须承兑的义务。因此,A有权选择承兑与否。 (3)不应当被支持。因A已拒绝承兑,冈此持票人乙公司就应持拒绝证书,向乙公司的前手及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本案中乙公司只能要求甲公司,而不能再要求原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因此乙应以甲为被告,而非甲和A。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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