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居民企业2013年取得境内所得200万元,从A国取得税后收益49万元(已按照当地规定按照30%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另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万元(税前),按照当地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2万元。从设在13国的分支机构取得生产经营所得60万元(税前)。甲企

admin2015-08-16  29

问题 甲居民企业2013年取得境内所得200万元,从A国取得税后收益49万元(已按照当地规定按照30%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另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万元(税前),按照当地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2万元。从设在13国的分支机构取得生产经营所得60万元(税前)。甲企业2014年取得境内所得180万元,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90万元(税前),A国规定该项所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0%;B国的丙分支机构取得生产经营所得40万元(税前)。已知:B国生产经营所得的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 5%。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
计算甲企业2014年在我国应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选项

答案甲企业2014年在A国已缴纳税款=90×20%=18(万元),未超过抵免限额,可以全额扣除,本年度抵免限额22.5万元抵免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款后的余额为4.5万元(22.5—18),上一年度未抵免完的3.5万元可以在本年扣除,即2014年A国所得应在我国补缴的所得税=4.5—3.5=1(万元)。 2014年在B国已缴纳税款=40×15%=6(万元),应在我国补缴所得税=10一6=4(万元) 甲企业2014年在我国应汇总缴纳所得税=180×25%+1+4=50(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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