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叶某、胡某故意伤害赵某一案,由甲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甲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人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诉。

admin2016-01-15  73

问题 案情:叶某、胡某故意伤害赵某一案,由甲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甲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人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诉。
    请回答以下问题:
如果叶某没有上诉,甲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改判胡某有期徒刑4年,叶某有期徒刑3年。请问这种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不合法。这种作法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根据《高法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而根据第4项的规定,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故本案中二审法院虽然减轻了被告人胡某的量刑,但将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叶某的原判缓刑改判为实刑,也是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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