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是远大软件公司的前员工,其从远大公司辞职后就供职于远大公司的竞争对手海天软件。2006年3月远大公司发现后,遂以韩某和海天软件为被告诉至基层人民法院,称其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要求法院判决其停止侵害并赔偿自己的损失。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远大软件所称的被韩

admin2009-05-20  34

问题 韩某是远大软件公司的前员工,其从远大公司辞职后就供职于远大公司的竞争对手海天软件。2006年3月远大公司发现后,遂以韩某和海天软件为被告诉至基层人民法院,称其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要求法院判决其停止侵害并赔偿自己的损失。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远大软件所称的被韩某及海天软件侵犯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并且韩某与远大软件之间的竞业禁止合同因远大公司未给予相应补偿而无效,因而也不构成竞业禁止,由此判决驳回远大公司的请求。远大公司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于2006年9月维持原判。2007年1月远大公司找到新的证据后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审查后2007年7月高级人民法院发通知书给远大公司决定再审,同时书面裁定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并发回给一审法院再审。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最终认定韩某和海天软件使用的从远大公司处获得的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因此判决其停止侵害并给予远大公司相应赔偿。
   问题:请指出本案在程序上的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本案程序上的错误有: (1)远大软件在一审中并未要求法院审查其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法院超出其请求范围进行审查并判决是不正确的。(2)人民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后应在 3个月内进行审查,本案中高级人民法院明显超过了这一时限。 (3)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应当使用裁定,本案中高院以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再审是不正确的。 (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不能如本案中先撤销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5)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中的一审法院不能进行再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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