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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房屋产权纠纷一案,东江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东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在获取新证据一年之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房屋产权纠纷一案,东江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东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在获取新证据一年之
admin
2019-11-12
37
问题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房屋产权纠纷一案,东江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东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在获取新证据一年之后,原审原告张某又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再次主张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东城区人民法院便对原审原告张某的再审申请进行了审查,且认为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遂由院长批准,决定对该案再审。
问题:(1)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再审?
(2)本案做法是否合法?
选项
答案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如果能够提供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而且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2)法院的做法不合法。《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张某提出新证据正是《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由于其提出再审申请的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因此法院决定再审的做法是错误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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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
事业单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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