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于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药材2万公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于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国家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于某需缴纳税款5000余元。于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本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当由厂方缴纳。县国税局未采

admin2009-05-20  15

问题 案情:于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药材2万公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于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国家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于某需缴纳税款5000余元。于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本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当由厂方缴纳。县国税局未采纳于某的意见,坚持要求于某纳税。
    问题:
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由厂方缴纳税款,厂方不服,欲提起诉讼,厂方与于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选项

答案厂方可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于某为诉讼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决定改由药厂缴纳税款之情形下,于某已经不再具有原告资格,药厂可提起行政诉讼,于某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参见《行政诉讼法》第27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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