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与物权之区别。[中山大学2016年研]

admin2022-09-19  8

问题 论债权与物权之区别。[中山大学2016年研]

选项

答案债权和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债权具有请求权特性,物权具有支配权的特征。在权利的作用上,债权具有请求权特点,而非支配权;物权则为支配权,而非请求权。债权的请求权的特点表现为:债权人必须借助于他人(债务人)的意思和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享受其利益。而作为支配权的物权正相反,物权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 (2)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在权利性质上,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而非绝对权;物权则为绝对权、对世权。债权为相对权的特点表现为:主体相对,内容相对,责任相对。债权的权利效力所能及的只限于特定的债务人,即使因第三人的行为使债权不能获得实现,债权人也不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向该第三人请求给付,故债权也称“对人权”。物权之效力得向一切人主张,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主体,均负有不得侵害其权利和妨害其权利行使的义务,故物权也称“对世权”。 (3)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排他性。在权利效力上,债权具有相容性(平等性),不具有排他性效力;物权则具有排他性。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或内容不同的数个债权,每个债权地位平等,不具有对抗性和排他性。而物权人对其公示的物权具有对抗一切第三人的绝对性独占效力。 (4)债权不具优先力,物权具有优先力。在权利实现上,债权不具有优先权效力;物权则有优先权效力。一个物上存在多个债权时,不问其成立先后,均可同等受偿。而一个物上存在债权与物权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 (5)债权不具追及力,物权有追及力。在追及效力上,债权不具有追及效力;物权则具有追及力,即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追及力对区分物权与债权有特定意义,追及力是物权的独立效力,而债权不具有追及力。如果将追及力放在请求权效力中,不易区分物权与债权。因为请求权作为救济权,物权与债权都具有,故请求权不能成为区分物权与债权的标志,而追及力是二者的本质差别。 (6)在权利客体上,债权标的为债务人给付,物权的客体为物。请求权与支配权的作用不同,体现在二者的客体不同。债权的作用是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故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给付的完成。物权的作用是直接支配物,故物权的实现以管领、控制物为前提。 (7)债权的发生以任意主义为主、法定主义为辅,物权的发生是法定主义。民法理论一般认为,基础物权类型的设立以及基础物权的内容原则上实行法定主义,合意债权之发生及内容实行任意主义。按照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类型和内容受法律限制,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新的物权,也不允许变更物权的内容。而合意之债的创设并无此限制,但法定债权,仍受法律的限制,不允许任意创设。 (8)债权为有期限权利,物权不受期限的限制。债权具有请求权效力,该效力受期限的限制,具体表现为:由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和法律规定的期限限制,故请求权效力有存续期间。因此,在权利满足上,债权原则上因消灭(清偿)得到满足。而物权原则上因其存续得到满足。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是为了促使债的消灭,而物权人尽力维护物的存在,为的是保有物权的支配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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