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县人民政府在强行拆除乙厂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时,未及时通知乙厂,也未制作物品清单,房屋内的物品被毁损。该强制拆除行为后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2002年12月,乙厂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4月乙厂的企业法人登记被注销。2003年

admin2021-03-22  37

问题 甲县人民政府在强行拆除乙厂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时,未及时通知乙厂,也未制作物品清单,房屋内的物品被毁损。该强制拆除行为后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2002年12月,乙厂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4月乙厂的企业法人登记被注销。2003年1月乙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甲县人民政府赔偿建房投入和物品损失。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

选项 A、乙厂具有原告资格
B、乙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两年
C、因乙厂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D、因甲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只存在程序违法,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E、乙厂必须经过行政复议后才能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答案B,C,D,E

解析 甲县政府强行拆除乙厂房屋,乙厂是甲县政府强行拆除行为的相对人,当然具有原告资格。一般地,经企业法人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其企业法人资格终止。因此,乙厂在企业法人登记被注销之前起诉是具有原告资格的。A项正确,不选。严格说,2003年1月乙厂提起的诉讼应当是行政赔偿诉讼。而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经取消了确认侵权行为违法的程序。B项错误,当选。乙厂的请求包括两项:一是要求甲县人民政府赔偿建房投入,二是要求赔偿物品损失。因乙厂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所以要求甲县人民政府赔偿建房投入,依法不会得到支持;但房屋内的物品被毁损是强制拆除违反法定程序造成的,依法可以得到支持。C、D两项错误,当选。乙厂可以选择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E项错误,当选。故本题选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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