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套价值150万元的精密仪器设备,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为托运。7月8日,甲公司为筹集购买精密仪器设备的贷款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由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提供担保。

admin2021-03-27  22

问题 2018年7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套价值150万元的精密仪器设备,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为托运。7月8日,甲公司为筹集购买精密仪器设备的贷款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由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提供担保。
    7月9日,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双方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同日,戊公司以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向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在甲、乙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的情况下,乙公司办理好托运手续,将该套精密仪器设备交付通达运输公司承运。在运输途中,发生山体滑坡,该套精密仪器设备全部毁损。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借款期限届满,丙公司未获清偿,则下列关于丙公司债权行使的相关说法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丙公司若放弃对戊公司的抵押权,则丙公司仅可向丁公司主张其担保的20万元债权
B、丙公司应当先就戊公司的抵押担保实现其债权
C、丙公司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时,丁公司可以依法行使先诉讼抗辩权
D、丙公司应当先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E、丙公司可以就戊公司的抵押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E

解析 选项B、D、E,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人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可以选择,没有先后顺序)。选项A,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选项C,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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