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建设“青年家园”居住小区项目,开发的商品房可销售面积为10万平方米,该项目不属于老项目。 资料一,2017年4月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当年6月至12月取得预售款6 000万元,按预售收入缴纳税金及附加21.6

admin2019-11-06  41

问题 某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建设“青年家园”居住小区项目,开发的商品房可销售面积为10万平方米,该项目不属于老项目。
资料一,2017年4月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当年6月至12月取得预售款6 000万元,按预售收入缴纳税金及附加21.6万元(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5%),按预售收入预缴土地增值税120万元(预征率2%)。
资料二,2017年发生管理费用2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40万元,2017年发生销售费用1000万元,其中广告费950万元,因扬尘被城管部门罚款30万元,支付合同违约金20万元。
资料三,2018年11月“青年家园”项目完工,当年自行销售取得预售款5 000万元 (年末转营业收入);委托房产经纪公司销售房产,采取基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约定由房地产公司、经纪公司与购买方三方签订销售合同,12月31日收到经纪公司的代销清单显示销售总金额4 000万元,其中基价为3 000万元,超基价部分应分给经纪公司100万元(上述款项均不含增值税),共计增值税570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68.4万元,预缴土地增值税1 80万元。当年12月结转实现销售的商品房6万平方米,并将上年预收款结转营业收入6 000万元,预收账款期末余额万元。
资料四,企业根据有关合同和预算等资料,采取预提方法计入开发成本,至2018年年底该项目开发成本账面金额合计为8 500万元,并结转到完工产品成本,其中,出包合同总金额为5 000万元,出包工程均已完工。已取得发票的4 000万元,其余尚未取得发票。发生出包合同以外的开发成本3 500万元。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预算造价30万元,该配套设施已在售房合同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
资料五,当年发生管理费用3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80万元。当年发生销售费用200万元,其中广告费30万元。
已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开发产品商品房企业所得税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5%,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款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基数。
要求:按照顺序回答下列问题,计算结果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计算2017年应纳所得税额。

选项

答案2017年纳税调整信息: ①计税毛利额=6 000×15%=900(万元),纳税调增900万元。 ②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40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40×60%=24(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5‰=6 000×5‰=30 (万元)税前扣除24万元,纳税调增16万元。 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950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15%=6 000×15%=900 (万元)。税前扣除900万元,纳税调增50万元,可结转以后年度。 ④罚款税前不得扣除,纳税调增30万元;违约金可以扣除,不用纳税调整。 ⑤缴纳的城建及教育费附加等21.60万元,纳税调减。 ⑥预缴的土地增值税120万元,纳税调减。2017年利润总额=一1 000—200=一1200 (万元)。纳税调整合计=900+16+50+30—21.60—120=854.40(万元)。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一1 200+854.40=一345.60(万元)。2017年应纳所得税额为0。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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