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定资料 1.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某村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响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在家人的陪同下,赵作海离开了开封市第一监狱。此时,他已整整服刑11年。当审判

admin2015-09-01  47

问题   给定资料
    1.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某村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响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在家人的陪同下,赵作海离开了开封市第一监狱。此时,他已整整服刑11年。当审判长依据程序宣布赵作海无罪释放后,赵作海失声痛哭。11年间,房子塌了,妻子改嫁了,4个孩子送给人家3个,还有一个在外地打工。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由于证据不足,商丘市检察院在两次退卷后,拒绝再次接卷。而警方坚持认为赵作海是杀人凶手,不能放人,造成赵作海在看守所长期羁押。在清理超期羁押的案件时,商丘市政法委等多次就该案召开会议,研讨案情。后来,检察院提出:公安向检方移卷,要提供DNA的鉴定。但由于DNA鉴定没有结果,检察院最后放弃了这一疑点,进行了公诉。
    再从法院公诉环节来看,从2002年11月11日公诉,到当年12月5日判决,该案的审理期仅20多天。法院全部采信了公诉人的意见。而公诉人的意见其实就是公安部门的意见。在法院庭审时,赵作海和他的辩护律师都否认了杀人一事。但法院认为,赵作海曾经在公安机关刑侦环节做了9次承认杀人的笔录,所以当庭否认杀人不可信。这样,“赵作海案”失去了最后一次纠错的机会。
    河南高法出台错案法官终身追责制。应当说,这份“亡羊补牢,未为晚矣”的态度和勇气值得肯定。但是,这种“追责”可操作性有多少?追责的前提是错案的判定,可错案如何及时判定?错案不能及时判定又何谈追责?不能追责又何谈减少错案?如果。下一个赵作海的昭雪依然需要下一个赵振响的回归,那么,即使能够对造成错案的法官进行追责,也还不了当事人一个及时的公正。对错案法官进行终身问责,只是在减少错案的路上走了第一步。减少错案发生,除了对当事法官终身问责,更重要的是推进法院审判工作的全程监督。从余祥林案到赵作海案,起初都可以避免,后来也有很多机会纠正,却终究没能避免冤案的发生。
    2.2003年杭州发生一起强奸致死案,犯罪嫌疑人张高平、张辉叔侄分别被判处死缓和15年有期徒刑。坐牢十年终见天日。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高平、张辉无罪。在重审法庭上,张高平对法官们说了这样一段话:今天你们是法官和检察官,但是你们的子孙不一定是法官和检察官,如果要是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们的子孙也可能被冤枉,徘徊在死刑的边缘。张高平、张辉叔侄俩文化水平都不高,但是他们通过吃尽了苦头、流干了眼泪的十年冤狱经历,得出了这样一个令人警醒的结论:没有法律保障、司法不公正,谁都有可能被冤枉、遭遇冤狱,甚至会被推到死刑的边缘。此前发生的余祥林案、赵振海案、聂树斌案……就是现实旁证。
    冤案得以平反,正义得以实现,天经地义。问题是这个正义缺席得太久了。十年冤案,一朝平反,张氏叔侄重新获得了自由和尊严,我们在为此庆幸的同时,应该深刻反思:冤案为何会发生?目前,张氏叔侄冤案的真相还没有公之于众,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非法取证是制造冤案的“真凶”。其实,这个案子之所以被错判,是因为在没有任何物证和目击证人的前提下,司法人员采取包括刑讯逼供等恶劣手段取得所谓的“证据”,又仅凭孤立的口供,把一个根本不存在的案件办成了所谓的“铁案”。反思近年来冤假错案的形成过程,最后都不难揪出刑讯逼供这一真正的“元凶”,而支撑刑讯逼供的则是“有罪推定、疑罪从有”这个不散的阴魂。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疑罪从无原则已成为明确的司法精神。但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观念,在一些司法人员头脑中依然根深蒂固。新修改的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做了很多具体的规定,真正落实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措施和保障性条款,切实让疑罪从无原则落到司法实处。但最重要的还是要从思想上深入根除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观念,在此前提下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活动,切实贯彻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坚决遏制刑讯逼供现象。否则,冤案终将难以避免。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英国思想家培根在400多年前有一个著名的论断:“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一次犯罪仅仅是一次犯罪,而一次错判,则必将动摇法律以及道德的准绳,模糊人们的是非观念。法令不彰,天下惶惶,损害社会的公平正义;而缺乏公平正义,必然导致整个社会的道德沦丧,社会只能是一片混沌,殃及的是社会上的每一个人乃至我们的子孙后代。
    刑法以及刑事诉讼制度的功能,除了惩罚和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功能,就是保护无辜者和维护人权。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确保司法案件程序合法和实体正义,真正实现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对“叔侄冤案”,浙江高院负责人认为要从五个方面进行反思。其中,破案考核指标设计需科学合理,不应以“破案GDP”为目的。应该铭记,一个人能不能定罪,案件有没有最终告破,要靠证据说话。
    “叔侄冤案”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一生的伤痛,给司法形象带来难以估计的负面影响,也导致高达22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当地司法部门确实应该反思。从聂树斌、赵作海到张辉和张高平,冤案总像一母所生,惊人相似:证据不足、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被判重罪、真凶现身……所不同的是,聂树斌没有赵作海、张辉、张高平那么“幸运”,未等到真凶出现,就已冤死刑场。
    反思冤案,“破案GDP”是最先被提起的原因。如果说,“命案必破”就是一把悬在办案人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是将一些办案人员逼上梁山、不得不依赖刑讯逼供的方式;那么,将“破案率”作为考核指标,则是利诱一些人为了集体或个人利益而采取非法破案手段。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冤案”,就曾被当作“浙江神探”聂海芬的“光辉事迹”之一而广为宣传。
    客观地说,“命案必破”“破案GDP”并不能承担冤案的所有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也是公安机关除恶务尽、维护正义、顺应民意的产物,有其积极的一面。假如社会发生了命案,公安机关又迟迟破不了案,或成为无头公案,公众也会有不满情绪;假如案子破与不破一个样,不惩不奖,恐怕公安机关也没有压力与积极性去破案。因此,刑讯逼供制造冤案的账,也不能完全算在“破案GDP”头上。
    在刑事诉讼层面,虽然1995年刑事诉讼法大修时加进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表述,但遗憾的是,至今还没有在程序立法中明确保障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作为一种刑事诉讼原则,基本应包括:沉默权(即被刑事指控的人有权拒绝回答和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疑罪从无(现有证据如果不能证实被刑事指控的人有罪,则应认定其无罪)。刑讯逼供,正是一种“强迫自证其罪”的典型手法。如果将无罪推定这一司法原则坐实,不支持侵害疑犯沉默权所获取的证据,对刑讯逼供的治理必将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实践层面,刑讯逼供制造冤案,还与我国长期形成的“公检法一家”的习惯有关。公安机关在种种压力之下对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嫌疑人违心招供;检察机关过分相信警察所做的笔录,忽略对笔录获得程序、真实性的考证;法院倚重检察机关的意见。而对辩护人提出的疑点和主张不感兴趣。后续环节不怀疑、不反对刑讯逼供所获的证据,对刑讯逼供起到了正面激励作用,加剧了问题的产生。因此,有刑辩专家建议适当吸收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法官仅处于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即使无法完全照搬,与职权主义适度稀释,亦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刑讯逼供之痛。
    刑讯逼供是司法文明的毒瘤,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不仅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也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我们必须坚持说“不”。
    4.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撰文称,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现实中常听人说“绝不放过一个坏人”,这是极其美好的愿望。但在司法实践中,坏人常被放过,当然不是主动放过,而是因为证据不够确凿而不得不放过。曾有权威统计显示,我国刑事案件的破案率只有30%左右。其实,美国刑事案件的破案率也不高。无法破案。就不能定罪,因此必须坚守“宁可错放,不可错判”。
    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有两种主要原因,要么上级责令限期破案,要么相关人员立功心切。为了尽快破案,有时就剑走偏锋,比如通过刑讯逼供来获得证据,结果导致冤案。所谓“命案必破”的说法并不科学,也不合法。问题是,一些法律意识贫乏的地方官员总热衷于“命案必破”,结果重重压力之下,冤案自然就被炮制出来。
    除了某些法盲式地方官员外,一些受害人家属也会向公安部门施压。当亲人被害,家属最大的愿望就是找到真凶,依法严惩真凶。还被害人以公道。无论谁施压,公安司法部门都应遵守程序,更应用证据说话,否则,类似张高平、张辉叔侄的冤案便会层出不穷。
    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能被侦破,这听起来很残酷,却应该理解和接受。尊重法治,就应该做到这一点:承认破不了、抓不到、诉不了、判不了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因此,该撤案的撤案、该不起诉的不起诉、该判无罪的判无罪。不过,一些公安司法人员并没有做到这一点,他们无视基本的程序正义,又太有立功受赏的冲动。
    司法史上有一个著名的“毒树之果”原则,即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不能被采信,“在审判中不具有证明力”。为避免冤假错案,坚持“毒树之果”原则必不可少。张高平、张辉叔侄出狱后披露,他们曾被刑讯逼供7天7夜,至今身上还留有伤痕。只有对刑讯逼供者依法严惩,才能减少刑讯逼供现象。
    一个冤假错案可能毁掉一个人的一生,甚至能要了一个无辜者的性命,这是无法挽回的伤害。沈德咏副院长认为,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这确实在理。如何防范?说白了,最需要坚持的就是无罪推定。“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查明认定存在非法证据,就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在适用死刑上不能存在任何的合理怀疑,在定罪和量刑的事实、证据上凡存在合理怀疑者,坚决不适用死刑。”还需要破除以权干法的现象,以及尊重辩护律师的作用等。
    “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的结果,确实有可能使个别坏人逍遥法外,但这是法治的体现和要求,那些逃脱法律制裁的坏人,最终逃不过良心法庭的审判。
    5.司法问责制度,根本上是为了减少和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那么,万一案子判错了,怎么办?中国古代在这方面有详细的规定,主要有同职公坐、援法断罪、违法宣判、出入人罪、淹禁不决五种情况,分别论罪。其中,最突出的是“同职公坐”责任。
    所谓“同职公坐”,是指所有参与具体办案的人员,在判决书上均要签字,如果将案件错判了,均负有连带责任,即过去常说的“连坐”。《唐律疏议.名例》“同职犯公坐”条:“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可见,即便无私心、无腐败,仅仅是工作失误,从上到下四级责任人都要接受相应的处罚。
    如果非工作失误,采取虚构事实、增减案情的办法,将案子错判,有罪者判无罪,无罪者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即所谓“出人人罪”,惩罚更重,法官要遭“反坐”:判处和犯人相同的罪行.即误判犯人死刑的,出事法官也犯死罪,且“死罪不减”。
    “反坐制度”继承了先秦判罚不公“其罪惟均”的刑法思想,此制度在汉代即施行,汉顺帝建康元年(公元144年),零陵太守刘康,因为“坐杀无辜,下狱死”。
    法官依法审案,“援法断罪”,否则问题也严重。据《商君书.赏刑》,先秦时如果法官不执行君主法令,将被判处死刑,而且父母、兄弟、老婆都跟着他倒霉。这一点进入封建时代后,有所减轻,但也要领“笞刑”,唐、宋及明、清法律中都规定,“违者笞三十”。
    6.1989年4月9日,一位女性投资银行家在慢跑通过美国纽约曼哈顿中央公园时被残忍地殴打和强奸,为保护被害人隐私,这起案件被称为“中央公园慢跑者”案件。经过初步调查,警方将该案犯罪嫌疑人锁定为5名14至16岁的黑人少年。在“漫长的警方讯问”之后。5名犯罪嫌疑人陆续供认有罪。法庭于1990年宣判5名少年强奸、攻击和企图谋杀等罪名成立,分别判处其5年至15年监禁。
    然而,13年后的2002年12月19日,案件真正主谋的供认以及新出现的DNA鉴定结论均表明,该案其实是由另一人所为。后经调查得知,该案警方当初对5名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时间长达14至30小时之久,同时,该案还存在严重刑讯逼供、诱供、指名问供等违法情形。但是,由于警方仅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过程进行了录像,而未对讯问全过程进行录像,因而陪审团采纳了警方的录像材料作为认定5名被告人有罪的根据,最终导致了这起错案的发生。
    2003年12月8日,这起错案中的3名被告人将纽约市政府、纽约警察局、纽约区检察官办公室以及部分参与该案调查审理的官员起诉至曼哈顿联邦法院,起诉理由是其涉嫌非法逮捕、非法拘禁、非法判刑、恶意告发、错误宣判等罪名。据相关报道,纽约市政府已于2009年向该案的错判受害者支付了50万美元的相关赔偿费用。
    尽管美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刑事错案,但其也为刑事错案的纠正提供了比较广阔的制度空间,这主要得益于美国司法部门及办案人员在观念上不存在障碍。美国司法部门和办案人员一般并不讳言刑事错案的存在及其不可避免性,因为他们认识到刑事错案的纠正,最终会给国家带来好处,即让民众对国家的法律制度树立信心。此外,由于美国的新闻媒体可以对司法活动进行全面且有效的监督,从而使得刑事审判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缺陷暴露无遗,使民众能够较为容易地获得刑事错案的相关资料。
    就错案纠正与预防机制而言,美国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美国国会1994年通过了DNA法案,专门设立DNA技术委员会,负责分析DNA技术的最新进展、DNA的检测标准以及:DNA作为法庭证据的运用等。1998年,美国还比照以往的指纹数据库,设立了全国性的联邦DNA罪犯数据库,以有效甄别罪犯。现在在美国,几乎一半的刑事错案是通过DNA证据发现的。
    美国在联邦和州层面上设立了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一般通过录音录像防范刑讯逼供、通过设立双盲辨认规则防范错误辨认、有效控制死刑案件中的虚假证据、加大经费投入培训专门司法人员以提高办案能力、严格告密者证言审查程序以及通过补充实施审查死刑案件的新程序等方式,以进一步提升美国对刑事错案的控制能力。
    1999年美国司法机构出台《法律执行指南》,该指南介绍了目击证人证据运用情况,进一步规范了目击证人指认规则。对于被告人的错误供述,美国则确立了一个简单规则,即录像或至少录音是所有讯问的客观记载。而对于告密者的错误陈述,美国设立了专门的检察委员会,对监所中告密者的证词以及告发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如果评估审查结果是对告密证词不予采纳,就应当在陪审团听取证据之前予以及时排除,防止刑事错案的发生。
    此外,美国还十分重视发挥民间组织在防控刑事错案中的作用,为那些自称是无辜者的囚犯提供法律代理服务或在案件调查方面提供帮助的民间非盈利性组织。其主要致力于发现无辜者被判有罪的案件并代理无辜者向法院申请再审,为无辜者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就错案的问责与补偿机制而言,美国建立了一个特别惩戒委员会,专门处理、开除有不轨行为的刑事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同时联邦政府加强对州警察不轨行为的起诉。美国早在1948年就在《美国法典》中规定了有关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联邦索赔法院有权管辖任何人因不当定罪与监禁而起诉美国的损害赔偿案件。至2004年9月,美国已有19个州制定了对错误定罪与错误监禁给予赔偿的法律,其中威斯康星州早在1913年就制定了相关法律。2004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法案,规定受错误监禁的人,应给予其每年5万美元的赔偿金,如果当初被判死刑,应给予每年10万美元的赔偿金。由此可见,美国对错误监禁的刑事赔偿标准是相当高的。
  作答要求
“给定资料”谈到了我国对冤假错案追究的情况。假如你是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请针对目前冤案、错案频发、司法精神不振的现状,为法院院长××起草一篇关于开展“执法为民、防止错案”行动的内部讲话稿。
    要求:内容全面,条理清晰,切合题意,结构合理;不超过400字。

选项

答案关于开展“执法为民、防止错案”行动的讲话 法院各部门: 近来我系统内冤案错案频发.为了有效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广大公民的权益,根据上级的要求,我院开展了 “执法为民、防止错案”行动,并以此为契机,切实提升我院的办案质量,提升司法公正精神。 由于有罪推定论、个别公检法人员盲目追求破案率及屈从于各种压力,司法程序不公、监督机制失效等问题频现,严重偏离了司法公正的精神,给无辜公民带来巨大的伤害,这是对人民的犯罪。 无论是我国古代的司法传统.还是现代法制严格的国家,都设立了种种机制来防止司法权的滥用,以保证正义的实现。作为执法者,必须要学会尊重事实、敬畏法律、爱惜生命,抛弃有罪推定论,尊重每一个细节,通过基因科学加强甄别,通过严格问责约束自己,通过开放程序接受民众监督,通过民众和自身的反复追究及时纠错。唯有如此,我们才能逐步提升司法水平,才能保证人民的自由和尊严。 法院院长×× ××年××月××日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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