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16-01-15  17

问题 下列关于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投资者认为行政行为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B、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
C、复议机关在复议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只能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
D、甲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与乙行政机关进行了沟通,当事人对该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答案A,B,D

解析 根据《行诉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选项A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近亲属取得了原告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选项B正确。
    复议机关在复议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的,分两种情况诉讼:如果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起诉,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故选项C错误。
    根据《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4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一)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答复依法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二)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系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三)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的。”故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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