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卷一第60题)以下关于期限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8-06-28  27

问题 (2002年卷一第60题)以下关于期限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当在自实际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B、当事人因不小可抗拒的事由延误法定期限的,应在障碍消除之日起1年内请求恢复权利
C、当事人因正当理由延误指定期限的,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月内请求恢复权利
D、撤同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自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出

答案C

解析 A.《专利法》第35条第1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中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第1款规定:“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故选项A错误,不符合题意。
    B.《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故选项B错误,不符合题意。
    C.《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 部门的通知之日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故选项C正确,符合题意。
    D.根据《专利法》第32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选项D错误,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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