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983年3月参加工作,2003年5月调入机电厂工作,1998年李某与机电厂签订了8年期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李某患视神经萎缩症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回厂上班,但为了巩固治疗效果,每周需去医院针灸两次。2008年7月,该厂以李某患病,不能从事正常工作为由

admin2009-11-27  64

问题 李某1983年3月参加工作,2003年5月调入机电厂工作,1998年李某与机电厂签订了8年期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李某患视神经萎缩症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回厂上班,但为了巩固治疗效果,每周需去医院针灸两次。2008年7月,该厂以李某患病,不能从事正常工作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请分析机电厂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选项

答案机电厂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1)《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患病经治疗已经能够从事原工作,只是为了巩固疗效才继续治疗,因此,该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3)李某实际工作年限已经满25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达5年以上,按照法律规定可享受9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累计计算则分别延长6个月。李某患病后实际住院治疗休息的时间为1个月,出院后每周去医院治疗两次,李某所休病假与其应享受的医疗期相差甚远。因此,机电厂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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