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建筑企业)于2008年4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2008年8月30日由甲向乙提供建筑用水泥100吨。同年5月初,甲公司所在地发生洪水灾害,甲公司未将灾情之事通知乙公司。同年8月底,乙公司催促交货,甲公司未交。同年9月30日,甲公司发货,同

admin2020-07-01  26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建筑企业)于2008年4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2008年8月30日由甲向乙提供建筑用水泥100吨。同年5月初,甲公司所在地发生洪水灾害,甲公司未将灾情之事通知乙公司。同年8月底,乙公司催促交货,甲公司未交。同年9月30日,甲公司发货,同时致函乙公司,表明因受水灾迟延交货事实。乙公司因延期收到水泥而影响工程进度,被发包方扣罚工程款l万元。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达是(    )

选项 A、甲公司因不可抗力而延迟交货,对乙公司被扣罚的1万元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因不可抗力而延迟交货,只对乙公司被扣罚的l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C、甲公司在取得主管机关有关灾情的证明后,免予承担赔偿乙公司1万元损失的责任
D、由于甲公司未能及时通知乙公司不能按时交货,故应向乙公司承担1万元损失的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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