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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姓名权案件时,认为《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于是中止审理,逐级报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姓名权案件时,认为《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于是中止审理,逐级报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dmin
2019-05-19
36
问题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姓名权案件时,认为《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于是中止审理,逐级报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援引宪法作为裁判依据
B、最高人民法院应就进一步明确该条的具体含义作出司法解释
C、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直接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请示结果作出判决
D、最高人民法院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该条进行法律解释的要求
答案
D
解析
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在司法审判中,不可以直接援引宪法作为裁判依据,A项不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45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①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②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第46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在本题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但是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权直接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该条进行法律解释的要求。B项和C项均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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