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

admin2017-04-04  33

问题 案情: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
    2012年3月,甲消费了5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3个月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己。
    2012年4月,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向乙还款。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
    2012年7月,因甲与邻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烧毁了甲的铺面房。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
    问题:
2012年3月之前,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乙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甲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选项

答案(1)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这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甲应依其消费金额向乙还款,甲乙之间还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或形成还款关系)。(2)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这是一种类似于委托的关系(或无名合同关系)。在丙完成对第三人的给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权利。(3)甲与丙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解析 ①本题真正的考点是合同的分类。与2009年民法案例题第3问系一回事情。②解答此题的两个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24条和第396条。《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③持卡人甲与乙银行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甲持卡在丙百货公司消费的款项,由乙银行承担还款义务;第二个方面,就乙替甲向丙支付的款项,甲负有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的义务,这显然是一种借款合同。把这两个方面合在一起,就是甲、乙间的法律关系,这是一种合同关系,但法律并未规定其名称与法律规则,故为无名合同,依照《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除了适用借款合同的规则之外,还可以比照最相类似的委托合同处理。④乙银行与丙百货公司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按照乙、丙间的约定,在甲持卡消费时,丙负有接受甲刷卡消费的义务。这是类似于委托合同的关系;另一方面,对于甲于丙处持卡消费的金额,由乙事实上向丙承担支付金钱的义务。这是一种免责的债务承担法律关系。同样,把这两方面合在一起,就是乙、丙间成立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同时又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处理。⑤甲、丙间成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由第三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买卖合同)。这无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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