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10袋菊花茶,约定:“在乙公司交付菊花茶后,甲公司应付货款10万元。”丙公司提供担保函:“若甲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公司代为支付。”乙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有2袋经过硫磺熏蒸,无法饮用。价值2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便要求丙公司付款1

admin2015-04-23  30

问题 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10袋菊花茶,约定:“在乙公司交付菊花茶后,甲公司应付货款10万元。”丙公司提供担保函:“若甲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公司代为支付。”乙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有2袋经过硫磺熏蒸,无法饮用。价值2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便要求丙公司付款1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54题)

选项 A、如丙公司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追偿8万元
B、如丙公司不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乙公司会构成不当得利
C、如甲公司付款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丙公司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D、如丙公司放弃对乙公司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答案A,B,C

解析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1款的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可知,乙丙公司之间成立,了保证合同,乙为债权人,丙为保证人。
    选项AB考查丙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根据《担保法》第21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可知,在丙与乙未就保证范围进行约定的情况下,丙应当对甲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全部债务开始为10万元货款,后因乙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有价值2万元的菊花茶因经过硫磺熏蒸而无法饮用。根据《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可知,甲可以要求乙相应减少价金,此时甲乙之间的全部债务变更为8万元,丙应当在8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第31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丙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甲公司追偿8万元。因此,选项A中,如果丙公司在知道乙公司交付货物部分不符合约定主合同债务可变更为8万元的情况下,仍然向乙公司付款10偿,因为丙公司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只有8万元,也只有在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才享有追偿权,据此,选项A正确。同样,选项B中,如丙公司在不知道乙公司交付货物部分不符合约定主合同债务可变更为8万元的情况下,向乙公司支付10万元时,乙公司对于超出保证责任范围的2万元的取得属于没有法律依据的获利,而致丙公司受损,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乙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据此,选项B也正确。
    选项C考查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向债务人追偿的问题。《担保法解释》第35条仅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未明确规定主债务超过时效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问题。法学理论对此有不同看法,但通说认为此时应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情形,因为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应与主债权分别计算,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若连带保证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在一般保证以及已过诉讼时效的连带保证的情形下,不应允许保证人追偿。本题中,丙公司提供的担保函明确写明:“若甲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公司代为支付。”根据《担保法》第17条的规定,丙的保证方式应为一般保证,在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后。保证人仍然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的,事后不能再向债务人追偿,据此,选项C正确。
    选项D考查了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放弃先诉抗辩权后能否向债务人追偿的问题。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必须先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后仍没有得到全部满足时,债权人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的财产,即保证人仅仅承担补充责任。根据民法学的理论实务,因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与否均不会影响到债务人的实体利益,故保证人即使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仍应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据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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