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从美国国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货款总值约800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如乙公司迟延交货不超过8天,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甲公司亦与国内丙公司签下供货协议,并约定了相同的违约金条款。结果乙公司比原定日期晚16天交货,因此造成甲公司向丙公司交货也拖延了1

admin2011-06-21  31

问题 中国甲公司从美国国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货款总值约800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如乙公司迟延交货不超过8天,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甲公司亦与国内丙公司签下供货协议,并约定了相同的违约金条款。结果乙公司比原定日期晚16天交货,因此造成甲公司向丙公司交货也拖延了16天。丙公司从货款中扣除了30万元,但未提出其他要求。甲公司多次向乙公司提出索赔请求,称鉴于乙公司拖延交货时间超过了合同的约定,原来的违约金条款不适用。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减价10%,一次性返还80万元货款。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请问:甲公司的要求能否予以满足?

选项

答案甲公司的请求不应予以满足。理由如下: (1)违约金是双方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金,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2)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减价是针对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救济方法,本案中双方未对货物的品质发生争议,因此,甲公司无权提出减价请求。 (3)如果因迟延交货造成甲公司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甲公司可就超过部分要求损害赔偿,但要提供相应的损失证明。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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