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三、李四合伙成立A有限公司。张三出资20万元,任总经理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四出资100万元,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兼任财务总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困难,需要资金周转。张三向银行申请贷款未果。后张三通过伪造材料,向银行贷款。恰巧自己的

admin2014-11-25  32

问题 案情:
    张三、李四合伙成立A有限公司。张三出资20万元,任总经理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四出资100万元,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兼任财务总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困难,需要资金周转。张三向银行申请贷款未果。后张三通过伪造材料,向银行贷款。恰巧自己的朋友王五(合同工)负责审核张三贷款项目。王五审批时发现材料有问题,因顾念朋友关系,明知张三不具备放贷条件,依然向其发放贷款200万元。(事实一)
    张三收到贷款之后,为了感谢王五,送给王五1万元。(事实二)
    李四见公司经营不善,打算成立B有限责任公司,在征得张三同意后利用做假账的手段将公司账上仅有的资金50万元提出,准备用于B公司的经营活动。(事实三)
    李四以A公司名义与新成立的B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获取15万元货款之后,李四携带货款逃跑。(事实四)
对于事实四,有一种观点认为,李四构成合同诈骗罪,请问你是否同意?如果不同意,原因是什么?李四应当构成何罪?

选项

答案不同意。因为本案中没有被害人,因为李四是两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故不成立合同诈骗罪。李四利用经营管理公司的便利,签订合同,非法占有公司资产,应成立职务侵占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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