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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张某于2005年7月4日向李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2007年7月 9日,张某还没有还款。李某经调查,发现张某家里除了旧电视机外,已经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了。另外,张某曾借给下某3万元,并约定王某应于2007年6月10日之前还款。由于王某是张某
张某于2005年7月4日向李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2007年7月 9日,张某还没有还款。李某经调查,发现张某家里除了旧电视机外,已经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了。另外,张某曾借给下某3万元,并约定王某应于2007年6月10日之前还款。由于王某是张某
admin
2009-09-27
27
问题
张某于2005年7月4日向李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2007年7月 9日,张某还没有还款。李某经调查,发现张某家里除了旧电视机外,已经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了。另外,张某曾借给下某3万元,并约定王某应于2007年6月10日之前还款。由于王某是张某的妻弟,张某不好意思向他要,所以一直欠着。下列关于本案李某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解,正确的是:
选项
A、李某可以以张某的名义向王某要回这欠款3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款
B、李某可以扣押张某的旧电视机来行使其代位权,总之,代位权就是只要还钱就行
C、李某可以请求王某偿还王某所欠张某的借款,以便偿还自己的债款
D、李某可以直接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而无须张某的同意或与张某协商
答案
D
解析
代位权指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之权利。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又怠于行使,致其责任财产应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以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使债权得以实现。因此,李某无须经过张某同意或与其协商,就可直接行使代位权。李某可以直接请求王某偿还张某所欠李某的债款,而非请求王某偿还王某所欠张某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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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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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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