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0日,甲、乙公司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7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清算人。甲、乙公司均未履行该买卖合同。 要求: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对于甲、乙公司均未履行

admin2014-05-31  34

问题 2007年6月20日,甲、乙公司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7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清算人。甲、乙公司均未履行该买卖合同。
   要求: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对于甲、乙公司均未履行的买卖合同,管理人应如何处理?
   (2)该买卖合同在什么情况下被视为解除?
   (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给乙公司造成10万元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应如何处理?
   (4)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贷后,100万元的贷款应如何支付?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是否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该合同?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该合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2)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作答复的,可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3)乙公司可以申报债权。根据规定,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4)根据规定,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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