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我国香港地区公证人制度。

admin2018-11-07  34

问题 委托我国香港地区公证人制度。

选项

答案委托香港公证人制度,是指对送回内地使用的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及文书的公证申请,必须由我国司法部考核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中委托的公证人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非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或其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书,送回内地使用的,内地不予承认的制度。 委托公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在香港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3)担任香港律师10年以上。 (4)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 (5)掌握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 (6)能用中文书写公证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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