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乙区政府决定征收某村集体土地100亩。该村50户村民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3年试卷二第50题)

admin2015-04-24  48

问题 甲市乙区政府决定征收某村集体土地100亩。该村50户村民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3年试卷二第50题)

选项 A、申请复议的期限为30日
B、村民应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复议
C、甲市政府为复议机关
D、如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答案A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据此,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0日,而非30日。故A选项错误。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因此,B选项正确。
    《行政复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50户村民不服甲市乙区政府的征收决定,应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即甲市政府申请复议。因此,C选项正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人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故D选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mCCn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