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公民丙因疾病急需现金,不得已出卖自己的住房,公民甲乘机迫使丙以市价的四分之一购买了丙的房屋,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07年12月,甲向银行乙借款20万元从事果品销售,银行乙要求甲提供抵押担保,甲于是将从丙处购买的住房作为抵押,双方签

admin2014-11-07  36

问题 2007年10月,公民丙因疾病急需现金,不得已出卖自己的住房,公民甲乘机迫使丙以市价的四分之一购买了丙的房屋,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07年12月,甲向银行乙借款20万元从事果品销售,银行乙要求甲提供抵押担保,甲于是将从丙处购买的住房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3个月内还款,双方还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抵押物为房屋一套,双方于2008年1月办理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甲由于亏损,到期未能偿还债务,于是,2008年7月,银行乙向法院提出申请,欲拍卖房屋。问:
丙在法定期间内向甲主张返还房屋,对甲、丙之间房屋登记的效力有何影响?为什么?

选项

答案如果丙行使撤销权,则房屋登记行为无效;如丙不行使撤销权,则房屋登记行为有效。本题考查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可见,撤销权可依法定事由而消灭。如果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则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则民事行为视为有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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