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谈谈司法独立和自觉的立法监督的关系。(法检系统、部分岗位追问)

admin2017-05-24  23

问题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谈谈司法独立和自觉的立法监督的关系。(法检系统、部分岗位追问)

选项

答案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一般来说,司法独立应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司法机关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社会、个人的干预;司法机关内部系统的独立;法官独立审判;法官保障制度。 我国的司法独立并不是意味着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受任何机关的干涉,它只是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仍然要受到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制约。司法权本身就是人大赋予的,接受人大监督不仅是法定的,而且是必需的。两者之间是可以并存的,不存在根本上的对立。要保证司法的公正廉洁,一方面离不开司法独立,没有独立就没有公正:但另一方面又离不开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一方面,坚持司法独立的必要性。首先,司法独立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法官只有在不受来自任何方面或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间接的限制、影响、诱导、压力、威胁和干涉的情况下,才能做到对案件秉公裁判。其次,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实体正义的根本保障。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只能寄希望于法官的道德,而道德的内在性、情境性和特殊性,决定了它无法成为一种普遍的、稳定的保障。最后,司法独立还是实现司法程序正义的保障。司法独立的意义和价值在于使人们在心理上能接受审判的结果。如果司法不独立,即使审判结果公正,人们仍然会对公正性表示怀疑,如此一来,司法不但丧失权威,也失去了人们对它的信任。 另一方面,实行自觉的立法监督的必要性。首先,国家权力集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人大与司法机关不是平衡关系,而是立法与执法、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其次,当前还存在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不加强监督,难以遏制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蔓延,司法权威乃至法治的权威就无法建立。 立法机关对司法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监督法官、检察官品行和法律素养是否良好,是否有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与法官、检察官职务不相称的行为。二是监督司法制度运行是否良好,是否存在需要改进的问题,一旦发现司法制度运行受阻,不能保证司法公正,即可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完善。三是监督司法机关在执行法律过程中,是否积极服从国家的根本任务,围绕稳定、繁荣、发展的大局适时的调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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